“套贷转借”有风险!“热心帮忙”闹得“对簿公堂”

2026-03-17 08:47
来源: 沙市区人民法院
作者: 王思    浏览: 15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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朋友买车缺钱,找你帮忙:“帮我贷个款,本息我来还”。你以为借出去的是情义,没想到却是埋下了大雷!近日,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“套贷转借”案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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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1月,王某(化名)计划购置一辆新车,但因手头资金紧张而犯了难。其朋友毛某(化名)得知后,虽有心相助,但自身也无闲置资金。

见状,王某向毛某提议,由毛某以个人名义办理贷款,将贷得的款项借给自己,本金与利息均由自己负责偿还。念及多年友谊,毛某向某消费金融公司申请了10万元贷款。贷款到账当天,毛某便将10万元全额转账给了王某。

起初,王某还能按时向毛某偿还贷款本息,累计偿还了49860元。但好景不长,王某后续停止还贷,致使毛某名下贷款逾期。毛某无奈之下,只能自行垫付贷款本息34332.42元。此后毛某多次催讨,王某却忽然玩起了失联。毛某只能以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,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贷款利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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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图为ai,仅作示意)

判决结果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毛某出借的款项来源于银行贷款,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,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,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。合同无效后,王某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,故需向毛某返还尚欠借款本金。

对毛某主张的银行贷款利息部分,法院认为,贷款利息属于毛某的实际损失,王某明知款项来源于银行贷款仍接受转贷,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,应当向毛某赔偿银行贷款利息。

最终判决王某偿还毛某尚欠借款本息合计82645.61元。

法律从不保护违规交易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,民间借贷合同无效。

因此,毛某从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借给王某,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。但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债务就“一笔勾销”,实际借用的款项仍需偿还,因该行为产生的损失,也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。

总而言之,法律不会庇护违规之人,也不会让明知故犯者从中获利。法官温馨提醒,切勿用自身征信帮他人贷款,有些忙一旦帮了,就是给自己挖坑!

作者:王思  编辑:邓儒婷

初审:张世君  复审:吴 珂  终审:陈晓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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