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放执行案款信息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,防范廉政风险,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、及时高效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》及《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案款监管的实施办法(试行)》文件要求,现将向案外人彭伟、张静、代中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。 案号:(2026)鄂1002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: 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:荆州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、案外人:彭伟 发放金额:73536.65元 公示原因:买受人彭伟过司法拍卖购买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,进行过户时买受人先行垫付了被执行人的过户税费,现拟退买受人垫付的过户税费。 2、案外人:张静 发放金额:64053.16元 公示原因:案外人过司法拍卖购买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,进行过户时买受人先行垫付了被执行人的过户税费,现拟退买受人垫付的过户税费。 3、案外人:代中强 发放金额:72780.15元 公示原因:案外人过司法拍卖购买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,进行过户时买受人先行垫付了被执行人的过户税费,现拟退买受人垫付的过户税费。 公示期间: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,自 2026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6日止。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案款发放存在异议,应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佐证材料,由本院审查处理。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,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。 特此公示。 联系人:王义兵 联系电话:0716-8258854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29日 责编:邓儒婷 初审:张世君 复审:吴 珂 终审:陈晓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