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为进一步增强消费者法律意识,指导消费者依法维权、正确维权,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业打假人“知假买假”索赔类案件,原告杨某某被依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。 2024年8月,原告杨某某在沙市区某茶庄购买散装茶叶,茶叶称重后由茶庄进行定量礼盒包装,杨某某对购买全程进行录音录像。 购买完成后,杨某某便以“茶叶外包装无任何标识”为由,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该茶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。 (图为ai,仅作示意) 庭审过程中,该茶庄提交了供应商营业执照、食品经营许可证、销货单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,证实其进货渠道合法,且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。 我院经审理认为,杨某某在购买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,且未食用案涉茶叶便径直提起索赔,其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“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”的特征。 杨某某所购茶叶为散装茶叶,根据一般消费习惯,该类茶叶采用先称重、后定量、再包装的销售形式,属于散装食品,不能仅以外包装无标签,即认定茶叶过期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。结合该茶庄已举证证明案涉茶叶进货渠道合法、无质量问题,我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修订实施后,职业打假人“知假买假”索赔类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。此类案件多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,核心争议焦点围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展开。 “职业打假人”的行为具有两面性。一方面,其行为客观上能够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、产品标签标注等法定义务,遏制“三无产品”流入市场,对净化消费市场环境具有积极作用。 另一方面,部分“职业打假人”以牟利为目的,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“三无产品”,而是通过只购买不食用、随即起诉的方式索要高额惩罚性赔偿,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,不利于良性营商环境的构建。 相关法条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三条、第五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。 作者:徐倩/邓儒婷 编辑:邓儒婷 初审:张世君 复审:吴 珂 终审:陈晓黎 沙市区人民法院 司法公开、司法服务 法院动态、法院文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