邻居擅装护栏怎么办?法院这样判!

2026-03-25 15:36
来源: 沙市区人民法院
作者: 王海芹    浏览: 17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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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么随便改造护栏?我屋里通风采光都变差了!

都是为了孩子们的安全考虑呀!这可是国家规定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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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邻里纠纷案件。该案因业主在公共走廊加装护栏引发,双方就共有空间的使用边界、安全保障与相邻权益的平衡问题产生争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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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中,原告范某某、胡某某与被告蔡某、孙某是某小区11层的邻居。被告因家中有未成年子女,出于安全防护考虑,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,擅自在两家门外的公共连廊加装了护栏,双方因此产生激烈矛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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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图为ai,仅作示意)

原告认为,加装护栏不仅破坏了公共区域原貌,还增加了高空坠物风险,更严重影响了其房屋的采光、通风和视野。在物业公司协调未果后,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拆除护栏、恢复原状。

庭审中,被告辩称,原有护栏高度仅1.14米,未达到国家现行规定中“阳台护栏不低于1.2米”的标准,加高护栏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安全,且并未对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造成实质性影响。

为查明案件事实,承办法官亲赴现场勘查核实。经查,案涉连廊是连接被告房屋出入口的公共通道,属于业主共有部分。被告加装的护栏紧邻原告卧室、卫生间窗外,确对原告居住环境造成一定影响。


法院审理



法院审理认为,公共连廊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,任何业主使用该空间时,均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被告加装护栏的初衷是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,该出发点可以理解。但公共区域的改造并非单方权利,被告在未征得其他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,擅自加装固定设施、改变共有部分原有状态,已超出合理权利边界,对原告的居住权益构成妨碍。

同时,结合新颁布的住宅项目规范对护栏高度的更高要求,原有1.14米高的护栏确实存在一定安全隐患。为兼顾公共安全与双方合法权益,法院未支持原告“全部拆除”的诉讼请求,而是依据利益衡平原则,酌情判决被告拆除加装护栏中距离地面净高超过1.2米的部分。对于1.2米以内的护栏,因符合现行国家标准,其安全保障价值高于对原告造成的影响,原告作为相邻方应予以必要容忍。


法官说法

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,自身及家人安全固然重要,但行使权利必须遵守法律规定。

小区公共空间属于全体业主共有,任何改造行为均应通过业主协商一致或法定程序决定,不得擅自实施。

邻里相处应该本着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的原则,理性沟通、换位思考、依法行事,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。

作者:王海芹  编辑:邓儒婷

初审:张世君  复审:吴 珂  终审:陈晓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