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我就捞点鱼虾自己回家尝鲜,一没卖钱二没获利,这也犯法?”家住长江江陵段岸边的徐某,一直觉得长江里的鱼是“天生天养”,下网捞点鱼虾改善伙食,只要不售卖,就算不上什么错事。 直到站上了被告席,徐某才知道自己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的红线。近日,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非法捕捞案件,给所有怀着同样侥幸想法的人,敲响了一记警钟。 案件回顾 2025年6月某日,徐某邀约另外2人(另案处理),共同前往长江江陵段蓝星岛附近水域捕鱼。 次日凌晨2时许,3人起坡上岸时,1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,徐某和另一人逃离现场,后徐某自动投案,并自愿拿出1000元用作生态修复补偿。警方在现场扣押渔网、鱼箱、皮划艇等捕鱼工具,并没收鱼获14公斤。 后经法院查明事实,徐某在捕鱼时,其所用的捕鱼网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,俗称“绝户网”的“三重刺网”。 这种网下到水里,网眼又细又密,像一堵竖起来的多重围墙,鱼只要一撞上去,越挣扎刺得越深,大鱼小鱼、亲鱼幼鱼、洄游还是定居,统统来者不拒。哪怕捕捞量不大,也会对长江水产生态造成实实在在的破坏。 综合全案情况,法院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徐某处以刑罚,捕捞所用的渔具被依法收缴。 常见法律误区 Q1 “我就捞点鱼回家自己吃, 又不拿去卖钱,这也算犯罪?” 答:这里面有个根本的误会。法律之所以禁渔,保护的不是某一条鱼、某一个人的“财产”,而是整个长江的水生生物资源、水域生态平衡和渔业资源的永续利用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看的是你有没有在禁渔区、禁渔期或者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,看的是你的行为有没有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,而不是你捞上来的鱼是卖了还是自己吃了。“自己吃”从来不是免罪金牌,法律保护的是生态这条命根子。 Q2 “禁渔也就是管这10年吧? 等政策松绑了我再去捞!” 答:自2021年1月1日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实施以来,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决心愈发坚定。《生态环境法典》更将禁渔区、禁渔期管控、禁用渔具管控,确立为不可触碰的刚性法律红线。这绝不是临时整治,更不会松一阵紧一阵。用老经验去碰新法网,吃亏的永远是自己。 Q3 我又不是大批量捕捞, 对大江大河能有多大影响? 答:长江看着浩浩汤汤,可它的生态像一根环环相扣的链条,一节断了,整条链子就会垮。老徐用的三重刺网,一网下去,能把从这里洄游产卵的亲鱼截住,让今年的仔鱼补给直接归零。一个地方、一个人、一次下网,看着没啥事,但十个、百个、千个“不起眼”叠在一起,就是对长江自然生态的严重破坏。生态破坏不是当天就能一眼看见的,但法律要守护的,正是那不起眼的“一毫一厘”。 Q4 “都说电鱼、毒鱼才坐牢, 地笼、丝网、刺网这种小打小闹 也算犯罪吗?” 答:很多人在心里会悄悄把渔具分个三六九等,觉得只有炸、毒、电这些“狠活”才真正违法犯罪。可法律条文上写得清清楚楚——禁止使用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的方法,同时也禁止制造、销售、使用禁用的渔具,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。地笼、三重刺网这些,早就在禁用的名单上了。只要用了,就可能从行政处罚一直追到刑事责任。 Q5 “我要是被抓了以后主动放流、 缴生态修复款,是不是就能不判刑了?” 答:积极放流、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,这些都是弥补生态损失的实际行动,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予以考虑。但是,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本账。赔了生态账,不等于刑事账就一笔勾销。破坏生态达到一定标准,该判的刑仍然要判。 长江禁渔,禁的是“竭泽而渔”的老路,还的是“鱼翔浅底”的未来。眼下长江鱼类资源逐步回暖,更需要全民守护,沙市区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:务必摒弃“江鱼无主、随手可捞”的老旧观念,休闲垂钓务必遵守“一人一杆一钩”的合规要求,远离各类禁用渔具,守住生态与法律两条底线,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。 作者:涂 娜 责编:张世君
初审:吴 珂 终审:陈晓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