罚款69万/停产/5人获刑!偷排废水后果很严重丨“世界环境日”主题普法

2026-06-05 10:07
来源: 沙市区人民法院
作者: 涂娜/邓儒婷    浏览: 47


图片
图片

“污染后果不算严重,我们交了罚款,也及时整改了,恳请法院从轻处理、免予刑事处罚。”被告席上,某电镀化工企业几名涉嫌偷排废水的员工作出申辩。

随着法槌落下,该案五名涉案人员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刑罚


图片
图片
图片
图片
图片

案件回顾

图片
图片
图片
图片


图片

2023年11月,省环境执法局在巡查中发现,某电镀化工企业外排废水中,镍、铬等重金属有毒物质含量严重超标,造成当地水体、土壤出现重金属堆积污染,破坏了周边的水土生态系统平衡,对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和饮水安全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。

经查,该企业长期存在环保设施缺位、管理失职的问题。企业迟迟未完成雨水和污水管道的分流改造,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,也未派人定期抽检废水污染物含量。

此外,在明知废水污染物超标的情况下,该企业依旧心存侥幸,违规开启设备外排废水。

事发后,该企业积极开展补救工作,全额缴纳69万元罚款、2.3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,并拆除原有生产设备进行停业整顿,整体搬迁至合规的环保产业园,及时消除了污染隐患。

庭审期间,多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以“社会危害有限”“事后及时整改”为由,请求我院对被告人“免予刑事处罚”。


图片
图片


图片
图片
图片
图片
图片
图片

法院审理

图片
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该企业直排未经无害化预处理的、重金属超标的废水,使污水汇入长江流域水体,污染辐射范围大、生态危害突出,其行为已经达到了污染环境罪中“严重污染环境”的入罪标准,并不符合免除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。

最终,综合考量全案危害后果与犯罪情节,我院依法对五人判处刑罚。同时,我院判令,五名被告人分别在1至2年内禁止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。



图片
图片


图片
图片
图片

法官说法

图片


生态环境保护没有“容错余地”,罚款整改不是违法的“免罪金牌”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明确规定,生态环境领域民事、行政、刑事三类法律责任相互独立、各司其职,除法条明确的同种处罚可依法折抵外,各类责任不能相互替代、彼此免除

本案中,企业缴纳行政罚款、落实停产整改、开展生态修复,是必须履行的行政和民事法定义务,上述责任的履行无法抵消、免除已成立的刑事责任,不能以已缴罚款、完成整改为由免除刑事追责。

生态环境损害具有隐蔽性、累积性、不可逆性,重金属水土污染将长期破坏生态链条、危害公共安全。法律绝不认可“先污染、后治理”的经营模式。非法排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即构成刑事犯罪,案发后的补缴罚款、整改修复等补救举措,仅能作为法院量刑从宽考量情节,不能直接免除刑事追责。

法官在此提醒,所有市场主体必须牢固树立“达标排污是底线、零违法是红线”的经营理念,切莫贪图一时生产成本,铤而走险违规排污,最终落得亡羊补牢的境地。

图片



图片
图片
图片


作者:涂 娜  责编:邓儒婷
初审:吴 珂  终审:陈晓黎